作者:王小兵 執(zhí)行主任、合伙人、律師、專利代理人
家具是由材料、結構、外觀和功能四種因素組成的一種日常生活或辦公用品。隨著我國居民消費水平的提高,消費者對家具的風格、款式、功能等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這促使家具行業(yè)不斷規(guī)范創(chuàng)新,設計、研發(fā)出各式兼具功能性和藝術性的家具產品。但與此同時,家具行業(yè)的抄襲、仿冒之風也愈演愈烈,知識產權侵權事件越來越多,抄襲力度已經抑制了行業(yè)創(chuàng)新,影響了家具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與此相反的是,我國目前對家具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并不完善,司法實踐中對家具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也存在差異,特別是在家具著作權保護方面,存在較大爭議和司法保護標準不統(tǒng)一的問題。本文主要是從著作權保護的角度,探討家具知識產權保護目前存在的問題與未來的出路。
一、我國法律對家具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對家具知識產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幾類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保護。上述法律對家具知識產權保護角度不同,各有利弊。
專利法主要是從家具的制作方法、功能、結構和外觀等角度對其進行保護。例如:通過申請發(fā)明專利對家具的制作工藝進行保護,通過申請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對家具的結構進行保護,通過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對家具的外形和設計風格進行保護等等。由于專利權是由國家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授予的一項知識產權,故一旦發(fā)生侵權,權利人對權利證據的舉證較為容易,法院對專利權的保護力度也相對較強。但通過專利法保護家具的不利方面在于,由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的期限短則幾個月,長則數年,這相對瞬息萬變的家具市場顯然是滯后的,一款家具可能今年賣得比較好,明年可能就無人問津。因此,通過專利法對家具進行保護有明顯的滯后性,不利于快速打擊侵權仿冒行為。
商標法主要是從家具品牌和標識等角度對其進行保護。眾所周知,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經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qū)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將家具品牌注冊成商標,可以有效的保護家具的品牌聲譽,防止被他人仿冒。但商標法所保護的家具品牌并不涉及家具本身的設計風格、結構、外觀等方面,因此,不能從根本上禁止他人對家具本身的抄襲仿冒。
著作權法注重從家具外觀的獨創(chuàng)性和藝術性角度對其進行保護。由于家具產品的核心競爭力體現在家具的板材花色、外觀構造、配件和整體風格等方面,故通過著作權法對家具進行保護有明顯優(yōu)勢。但由于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在實際操作中較為主觀,加之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并未明確將家具納入保護范圍,實踐中對家具歸屬于何種作品類型爭議較大,以上因素導致司法保護的標準不統(tǒng)一,權利人維權難度較大。
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從市場競爭的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商業(yè)道德等方面對家具抄襲仿冒行為進行規(guī)制。實踐中,常見的是通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和第五條第二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進行維權。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適用的條件有限,司法機關對該條款的適用較為謹慎,而適用第五條第二項,權利人必須證明自己的家具產品屬于中國境內的知名商品,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權利人的舉證難度,對于剛剛推向市場即被仿冒的家具而言,很難適用該條款。
以上是我國法律對家具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鑒于各部門法對家具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有差異,很難評判孰優(yōu)孰劣,本文,筆者主要從著作權法的角度探討如何對家具進行有效保護。
二、家具的作品類型認定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之規(guī)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所以,只要一款家具的外觀設計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可以進行復制,則可以認定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通過著作權法對家具進行保護,我們首先要探討的問題是,家具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何種作品類型。
根據家具設計、生產的不同階段,筆者認為,在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框架下,家具主要涉及兩種作品類型:圖形作品和美術作品。
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一款家具的成型首先是由設計師進行家具構造、外觀、整體風格的設計,設計師通過家具產品設計圖和產品效果圖的形式來展現設計作品,表達設計理念。之后,再由工人根據產品設計圖和產品效果圖進行生產制造,最終形成一款家具作品。因此,在設計階段所產生的家具產品設計圖和產品效果示意圖等體現了設計者的創(chuàng)作思想并且這些圖紙可以進行復制,其可以作為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圖形作品加以保護。但實踐中,對家具的抄襲大多體現在對家具實物的抄襲,并非是對家具產品設計圖的抄襲,故此類圖形作品并非本文所重點討論的對象。
家具本身屬于具有立體造型的作品,其立體造型是通過家具的形狀、結構、色彩、配件等方式構成,在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類型中,尚無十分貼切的作品類型適用于家具,比較近似的是美術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但家具與美術作品的區(qū)別在于,美術作品注重考察作品本身的審美意義和藝術性,例如:繪畫、書法、雕塑等,并不在意作品的功能性或實用性,而家具更多的體現在其功能性和實用性方面的價值,如果一款家具僅具有藝術性但并無實用價值,則很難將其定義為家具。由此看來,將家具歸類于美術作品的確有些牽強,但除了美術作品外,將家具歸類于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類型則更加不合適。
筆者認為,根據家具的特點,其較為符合的作品類型應當是“實用藝術品”。依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二條之規(guī)定,公約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包括實用藝術品,同時,本聯盟所有成員國要保護公約提及的文學藝術作品。而根據公約指南中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定義是指,小飾物、珠寶首飾、金銀器皿、家具、壁紙、裝飾品(花瓶、瓷器等)、服裝等制作者的藝術作品。另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寫的《著作權和鄰接權法律詞匯》對“實用藝術作品”的定義是指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無論這種作品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yè)生產的產品。因此,從上述對實用藝術品的定義來看,家具這種集實用性和藝術性為一體的作品應當屬于實用藝術品。
我國自1992年10月加入《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成為成員國之一,為實用藝術品提供保護,但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并未將實用藝術品納入成為基本的作品類型。司法實踐中,為了做到“有法可依”,部分法院將實用藝術品納入美術作品的范疇加以保護。比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無錫市海誼工藝雕刻公司與李嘉善著作權侵權糾紛上訴案【案號:(2007)蘇民三終字第0115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美術作品除包括一般藝術品之外,還應當包括實用藝術作品。而實用藝術作品不僅應具備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還應當具備作為美術作品所享有的因審美意義而產生的藝術性,以及因其實際使用價值而產生的實用性。工業(yè)品外觀設計一旦符合實用藝術作品的構成要件,則可以作為實用藝術作品納入美術作品這一客體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令人欣慰的是,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審議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增加了“實用藝術作品”的規(guī)定,將“實用藝術作品”定義為玩具、家具、飾品等具有實用功能并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這里將家具明確歸類于“實用藝術作品”表明立法機關已經關注到針對家具類作品保護的立法缺失,希望通過本次修改《著作權法》來達到統(tǒng)一司法標準和有效保護的目的。
三、家具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標準
家具要獲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其必須要符合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基本要求。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并沒有對獨創(chuàng)性的定義和判斷標準做出明確規(guī)定,僅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中使用了“獨創(chuàng)性”一詞來界定作品,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作成果”??梢钥闯?,我國在著作權立法上對“獨創(chuàng)性”的概念和判斷標準都是相當模糊的。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正確理解:
1、就“獨”而言,要求作品完全是由作者獨立完成,只要是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知識和經驗創(chuàng)作完成,而非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已有作品而產生,就符合獨創(chuàng)性中“獨”的要求。
2、就“創(chuàng)”而言,要求對作品有一定的智力投入,相對于現有作品而言有一定的創(chuàng)作高度,能體現作者的思想和智慧。該種創(chuàng)作性應該是適度的,不能過于嚴苛,否則一些事實性作品,如地圖、示意圖等有可能被排除在外。
基于以上可知,對家具作品是否具備“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其實是一個主觀認知的過程,司法機關在這一問題上的判斷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筆者認為,對家具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首先應當遵循立法原則,嚴格按照“獨”和“創(chuàng)”的判斷標準進行,但也要遵循裁判的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在國家進行社會經濟轉型,鼓勵創(chuàng)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大環(huán)境下,不應對家具作品“獨創(chuàng)性”設置過高的門檻。只要作者在家具設計研發(fā)過程中投入了自己的智力勞動,區(qū)別于現有的家具設計,不是對其他作品的抄襲或剽竊,不應苛求家具作品必須是達到較高的創(chuàng)作水平。
獨創(chuàng)性標準問題既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實踐問題。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對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直接影響到權利人的作品是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筆者認為,由于作品形式的多樣性,使得對各類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并不完全一樣,在判斷某類作品是否具備“獨創(chuàng)性”這一問題上不能不加區(qū)分的“一刀切”。任何試圖尋找出一個統(tǒng)一的、適用認定所有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標準都是不切實際的。在認定某一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時,應當貫徹“區(qū)別對待不同作品”的原則,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家具而言,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實用性和功能性價值,導致同類型家具在外觀和造型上不可避免會存在類似之處,換句話說,家具囿于實用功能上的限制,其表達形式相對于小說、戲劇、繪畫、攝影等作品會有局限性,但不能過分聚焦于這種局限性而提高對家具“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標準,即對家具獨創(chuàng)性的判斷標準應適度放寬。
四、侵害家具著作權行為的判定原則
對侵害家具著作權行為的判定應嚴格按照“接觸+實質相似”的原則進行,即被控侵權人有機會接觸到權利人的家具作品,并且被控侵權家具與權利人的家具在外觀、色彩、構造、整體造型等方面構成實質相似,則可以認定侵權成立。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權利人只需證明被控侵權人有機會接觸到其家具作品即可,無需證明被控侵權人實際上已經接觸過其家具作品。這主要是基于對舉證難易程度的考量和舉證責任的分配,讓權利人證明被控侵權人實際上接觸過其家具作品較為困難,也不切實際。因此,司法實踐中,權利人只需證明其家具作品在先公開發(fā)表(包括:廣告宣傳、公開銷售、公開使用、公開展覽等)都可以認定權利人的家具處于公眾可以接觸的范圍內,進而推定被控侵權人有機會接觸到該家具作品。被控侵權人如認為自己不可能接觸權利人的家具作品,則允許其提交反證。
對于家具是否“實質相似”的判斷,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應當剔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觀念本身。著作權法僅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這是一個基本原則。具體到家具作品,應當剔除例如家具的設計理念、設計風格等抽象的思想觀念,僅將家具外觀的具體表現形式進行對比。
2、應當過濾已進入公有領域的設計元素。在對比兩款家具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否實質相似時,應當將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設計元素過濾出去,僅將權利人家具作品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設計元素與被控侵權家具進行對比,來判斷是否構成實質相似。
3、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進行對比。家具行業(yè)的相關公眾主要是指家具的生產商、銷售商、使用者(消費者)等,他們對家具有一定的了解,其判斷標準較為客觀。對比時應當拋棄專業(yè)知識的影響,以一般理性人的認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對作品是否實質相似進行判定。
4、應當將“整體比對”和“局部比對”相結合。在進行實質性相似的比對過程中,既要對作品的整體表達方式進行比對,也要對作品的主要組成部分的表達方式進行比對,特別是權利人家具作品中具有極強的獨創(chuàng)性部分(例如:板材花色、構造、家具配件等),應當重點進行比對來判斷兩款家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在進行侵權判定過程中,還應注意區(qū)分抄襲和適度模仿的界限,兩者的區(qū)別在于抄襲是對家具具體表達方式(設計元素)的復制,而適度模仿是對家具設計思路和風格的借鑒。我國《著作權法》并不反對適度模仿行為,即如果兩款家具在設計思路和設計風格上近似,但兩者是通過不同的表達方式來詮釋這種風格,則不能認為是抄襲行為,不構成侵權。如果這種模仿超出了合理界限,已經涉嫌對具體表達方式(設計元素)的模仿,則會構成侵權。
五、家具著作權保護的出路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通過著作權法對家具進行保護,在時效性上具有天然的優(yōu)勢。由于著作權是在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時就自動產生的,因此,權利人可以對侵權者進行快速打擊,及時制止侵權行為。但基于我國《著作權法》對家具作品保護的立法缺失和司法保護標準的不統(tǒng)一問題,在實踐中,權利人通過著作權成功保護家具作品的案例并不多見,而大多數成功的案例都集中在專利侵權(特別是外觀設計侵權)方面。
為更好地通過著作權法對家具進行保護,筆者認為,有必要在立法、司法和權利人層面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立法層面: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增加“實用藝術作品”類型,將家具納入“實用藝術作品”類型中加以保護。目前,筆者已經看到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起草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加入了“實用藝術作品”的類型,并且明確將家具納入實用藝術作品。希望這一條款能夠獲得通過,最終為家具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提供立法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司法層面:各級司法機關在審理侵害家具著作權案件中,應當審時度勢,用發(fā)展的眼光來看待家具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雖然現行《著作權法》并未明確將家具納入保護范圍,但根據著作權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應當可以對其進行保護。無論是將家具作為實用藝術作品還是作為美術作品,其保護的初衷是一致的,歸類于何種作品類型不應成為家具著作權保護的障礙。同時,應當根據個案具體情況,來認定家具作品是否具備獨創(chuàng)性,對家具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標準不宜設置過高門檻。另外,對于認定侵權的,應當加大賠償力度,通過司法手段震懾抄襲仿冒行為,維護公平的行業(yè)競爭秩序。
3、權利人層面:權利人應當做好家具設計檔案的管理工作,保存設計的初稿、圖紙、照片、廣告、媒體報道、設計合同等文件,以便向法院說明創(chuàng)作的時間、來源,從而方便法院認定著作權的歸屬。權利人應當對家具進行作品登記,取得作品登記證書,在侵權訴訟中,可以作為享有著作權的初步證據。在發(fā)生侵權行為時,應盡量通過公證的方式進行取證,特別是針對定制家具,應當注意公證取證的技巧,盡量購買與己方家具作品近似的產品作為證據。
總之,只有在立法、司法和權利人層面均做好家具的著作權保護工作,整個家具行業(yè)大量存在的抄襲之風才有希望得到根本解決,才能有效鼓勵家具行業(yè)的創(chuàng)新精神,規(guī)范家具行業(yè)的競爭秩序,并最終使廣大消費者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