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健麗 專利代理人
對一件專利申請文件而言,權利要求書是否清楚,對于確定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要求保護的范圍是非常重要的,而準確界定專利保護的范圍,是在后續(xù)的侵權訴訟中認定技術方案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條件。
鑒于清楚的重要性,《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另外,根據(jù)《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節(jié)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jù)其所用詞語的含義來理解。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有的含義。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說明書中指明了某詞具有特定的含義,并且使用了該詞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由于說明書中對該詞的說明而被限定得足夠清楚,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但此時,審查員也通常要求申請人修改權利要求,使得根據(jù)權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確其含義。
《專利審查指南》還特別規(guī)定了一些常見的含義不確定的用語,如“厚”、“薄”、“強”、“弱”、“高溫”、“高壓”、“很寬范圍”等。
然而,在實際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我們?nèi)匀话l(fā)現(xiàn)權利要求書的撰寫中使用含義不確定的用語的情形,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說明書的記載、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以及相關現(xiàn)有技術等,仍不能確定權利要求中該技術用語的具體含義時,即使已經(jīng)獲得了專利權,在后續(xù)的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權人不僅無法對專利的保護范圍提出合理的主張,而且還面臨專利被無效的危險。
下述案例,幫助我們加深理解權利要求書清楚的重要性。
專利號200420091540.7、名稱為“防電磁污染服”的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為:A一種防電磁污染服,包括上裝和下裝;B服裝的面料設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屬網(wǎng)或膜;C起屏蔽作用的金屬網(wǎng)或膜由導磁率高而無剩磁的金屬細絲或者金屬粉末構成。
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技術特征是:a一種防電磁污染服上裝;b服裝的面料里設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屬防護網(wǎng);c起屏蔽作用的金屬防護網(wǎng)由不銹鋼金屬纖維構成。
專利權人主張本專利技術特征C和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技術特征c相同。
在一審、二審中,法院認為:不銹鋼并不一定是導磁率高而無剩磁的金屬,其中鐵的含量影響導磁率的高低,在未明確本案專利技術特征中導磁率高低的區(qū)分標準,又未證明被訴侵權產(chǎn)品所采用的不銹鋼絲的導磁率已達到上述“高”限的情況下,主張技術特征C和c相同的主張不能成立,不足以證明被訴侵權產(chǎn)品落入本專利的保護范圍。
專利權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并提出了一些證據(jù),以證明磁導率的含義,并主張本領域中高磁導率是頻繁使用的技術術語,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其含義。
經(jīng)過審理,關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導磁率高”,最高院認為:磁導率有時也被成為導磁率,但磁導率有絕對磁導率與相對磁導率之分,根據(jù)具體條件的不同還涉及起始磁導率、最大磁導率等概念,不同概念的含義不同,計算方式也不盡相同。磁導率并非常數(shù),磁場強度發(fā)生變化時,即可觀察到磁導率的變化。但是,涉案專利說明書中,既沒有記載導磁率在其技術方案中是指相對磁導率還是絕對磁導率或者其他概念,也沒有記載導磁率高的具體范圍,也沒有記載包括磁場強度等在內(nèi)的計算導磁率的客觀條件。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涉案專利說明書,難以確定涉案專利中所稱的導磁率的具體含義。另外,根據(jù)技術領域以及磁場強度的不同,所謂高導磁率的含義十分寬泛,從80Gs/0s至83.5×104Gs/0s均被專利權人稱為高導磁率,專利權人所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能證明專利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對于高導磁率的含義或者范圍有著相對統(tǒng)一的認識。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確定權利要求1中技術特征“高導磁率”的具體范圍或者具體含義,不能準確確定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最高院認為,準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認定被訴侵權產(chǎn)品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條件。如果權利要求書的撰寫存在明顯瑕疵,綜合涉案專利說明書、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以及相關現(xiàn)有技術等,仍不能確定權利要求中技術術語的具體含義,無法準確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則無法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之進行有意義的侵權對比,因此,對于保護范圍明顯不清楚的專利權,不應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侵權。
上述案例啟示我們,在權利要求中不應當使用含義不確定的用語,如果出現(xiàn)了含義不確定或具有特定含義的用語,則應當在說明書中將其限定得足夠清楚,以避免后續(xù)的審查和權利行使過程中,影響其保護范圍。